公告日期:2020-09-15
证券代码:834654 证券简称:银利电气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按照规定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之前,募集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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