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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9 15:31:03 股吧网页版
名传股份: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9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受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翟颖律师、张鑫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上海名传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 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知》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 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刘仁祺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8.4%。参
会股东均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 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 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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