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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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 026 号
致: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合科技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聚合科技股份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聚合科技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信达律师采取通讯的见证方式参与了聚合科技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并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得到了聚合科技股份的如下保证:一切足以影响信达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聚合科技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聚合科技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述公告所述,在公告通知的会议地点的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TAN JUN 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记录由出席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名,代表股份数 45,97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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