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53 号
关于对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华科技),住所
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科星西路 106 号院 2 号楼 13 层 1305。
唐茂伟,时任董事长。
赵士勇,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 华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 年 5 月 15 日,你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唐茂伟书面提交
的《关于拟受让黑龙江奉君养老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议公司以 0 元价格受让黑龙江奉君养老集团
有限公司 100%股权。2022 年 6 月 9 日,你公司完成相关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黑龙江奉君养老集团有限公司认缴资本为12,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期末总资产的 90.66%,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未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并办理停牌。
ST 华科技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未按照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履
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且未及时停牌,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以下简称《重组业务细则》)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唐茂伟、董事会秘书赵士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华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唐茂伟、赵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业务细则》等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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