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4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未收到法院出具的书面《受理通知书》,收到的四份《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落款日期均为 2023 年 7 月 1 日,表明法院已正式受
理相关案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唐广告”)
法定代表人:段志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云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迅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唐广告的客户,无关联关系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盘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迅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唐广告的客户,无关联关系;客户盘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客户盘云公司的唯一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林迅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客户盘云公司、盘宇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2 月 24 日,原告海唐广告和被告盘云公司、盘宇公司分别签订了
《客户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两份《协议》除主体不同外,内
容相同。《协议》主要约定了:1、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被告进行信息投放;2、被告应于每自然月结束后的 30 天内将该自
然月的结算费用汇入原告指定账户。2022 年 10 月 1 日,被告提出双方合作过
程中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补偿给原告。
2022 年 11 月和 12 月,原告根据盘云公司、盘宇公司的需求,按照《协议》
约定为其提供了信息投放服务,经盘云公司、盘宇公司分别确认的应结算金额为
17,571,527.23 元和 1,683,381.75 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3 年 1 月 30 日前,分别将 2022 年 11 月和 12 月合作结算款项支付给
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原告起诉时,盘云公司、盘宇公司仍无故拖欠原告应结算款项(不含违约金等)分别为 12,771,527.23 元和 1,417,904.47 元,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盘云公司、盘宇公司向原告支付合作产生的逾期未付服务费;
2、请求判令盘云公司、盘宇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服务费逾期付款损失(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请求判令盘云公司、盘宇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4、请求判令盘兴公司对盘云公司、盘云公司对盘宇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林迅捷对本案中盘云公司、盘宇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盘云公司、盘宇公司的上述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盘兴公司系盘云公司唯一股东,盘云公司系盘宇公司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全资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 年 2 月 16 日,林迅捷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作为保证人,保证方式
为无限连带保证,对债务人盘云公司、盘宇公司所欠甲方海唐广告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公司及海唐广告已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并已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本案,代理律师与被告也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目前原被告均具有和解意愿,但和
解尚未有实质性进展和结果。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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