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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5:53:50 股吧网页版
海唐新媒: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证券代码:834687 证券简称:海唐新媒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 03 民终
1699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志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被告一(被上诉人一)

姓名或名称: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迅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无关联关系
3、 被告二(被上诉人二)

姓名或名称: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为被告一唯一股东
4、 被告三(被上诉人三)

姓名或名称:林迅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一法定代表人,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2 月 24 日,原告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或“海唐广告”)和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盘云公司”)签订了《客户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了:
1、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被告进行信息投放;
2、被告应于每自然月结束后的 30 天内将该自然月的结算费用汇入原告指定账
户。2022 年 10 月 1 日,被告提出双方合作过程中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补
偿给原告。

2022 年 11 月和 12 月,原告根据盘云公司的需求,按照《协议》约定为其
提供了信息投放服务,经盘云公司确认的应结算金额为 17,571,527.23 元和
1,683,381.75 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3 年
1 月 30 日前,分别将 2022 年 11 月和 12 月合作结算款项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
次催要,截至原告起诉时,盘云公司仍无故拖欠原告应结算款项(不含违约金等)12,771,527.23 元,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盘云公司向原告支付合作产生的逾期未付服务费;

2、请求判令盘云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服务费逾期付款损失(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3、请求判令盘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

4、请求判令盘兴公司对盘云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林迅捷对本案中盘云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盘云公司的上述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兴公司”)系盘云公司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且二者存在人格混同,应当对全资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 年 2 月 16 日,林迅捷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作为保证人,保证方式
为无限连带保证,对债务人盘云公司所欠甲方海唐广告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海唐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 10902137.29 元及违约金(以 10902137.29 元为基数,
自 2023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林迅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前述第一项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迅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盘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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