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688 证券简称:聚元微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聚元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1 条 为维护苏州聚元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第1条 为维护苏州聚元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定,制订本章程。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1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 第 21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公司因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因收(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 司因本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29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 29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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