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系
在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海通基业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7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专业、诚信、进取、卓越为经营理念,以客户至
上、服务第一为服务宗旨,用专业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最可靠的服务。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后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股份比例等
如下表所示:
序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时间
1 李宁 475 95.00% 净资产折 2015-04-28
2 李薇 25 5.00% 净资产折 2015-04-28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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