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6
公告编号:2021-039
证券代码:834705 证券简称:联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21 年 6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志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浦源、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萍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陈忠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忠胜(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39
公司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与原告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向南京银行申请 250
万元短期借款,期限一年,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以应
收债权质押和公司房产设备抵押为创友担保提供反担保。2021 年 4 月 28 日,原
告代偿了公司在南京银行的借款,现原告起诉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 2166671.03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4164.47 元(该违约金是以
2166671.03 元为基数,年利率 24%,自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暂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际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大道的一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 5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机动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 3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大道的二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 5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在线测试仪等 20 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 15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三星贴片机-SM481 等 14 台机器设备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 2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已存在的应收
账款(详见质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 4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质押的截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已存在的应收
账款(详见质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 25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为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a154312004140015)。
公告编号:2021-039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案号为(2021)苏 0214 民初 2405 号的传票和民事裁定书,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忠胜的银行存款 2,20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开庭时间: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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