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03
公告编号:2021-059
证券代码:834705 证券简称:联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21 年 4 月 8 日
立案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忠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忠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联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时任)张萍华(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敏炜、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陈忠胜先生,系公司股东,曾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目
公告编号:2021-059
前除作为公司股东外,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原告称,在任职期间多次拆借资金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根据起诉状,基本案情如下:
1、2015 年 7 月 1 日,基于相关协议,公司向原告借款 40 万元,约定年利
率为 20%,原告称,除支付利息 2 万元外,其余本息均未归还。
2、2016 年 5 月 3 日,原告签发汇票方式转给公司账户 90 万元。
3、2016 年 6 月 12 日,原告签发汇票方式转给公司账户 160 万元。
4、2016 年 8 月 3 日,公司财务人员拿原告的农业银行卡取现 72,750 元用于
公司。
5、2019 年 7 月 2 日,原告以个人名义从平安银行贷出 50 万元款项,年利
率 5.37%,当天原告全额转给公司账户。原告称,公司尚余 161,135.96 元未归还。
6、2019 年原告妻子王晶以个人名义从无锡市农村商业银行贷出 30 万元,
年利率 4%。其中,12 万元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原告为公司代偿保证金给无锡市
联合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2019 年 5 月 21 日,原告通过公司财务人员转给公
司 12 万元。原告称上述两笔合计 24 万元尚未归还。
7、2019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从中国银行贷出 50 万元,年利率 5.39%。银行
放款当日,原告转给第三方 30 万元,系为公司代偿自然人的借款;2020 年 1 月
7 日,原告转给公司 9 万元;2020 年 1 月 8 日,原告转给公司 6 万元;剩余 5
万元未直接转到公司账户,系代公司清偿第三方及四位员工相关款项。以上款项,原告称尚余 506,831.63 元未归还。
8、2020 年 1 月,原告以个人装修贷名义从农业银行贷出 30 万元,年利率
3.2%,农行于 2020 年 1 月 12 日、1 月 16 日分别放款 15 万元。原告提现 29.82
万元,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2020 年 1 月 22 日分别转账 10 万元合计 20 万元给
公司,剩余 1800 元为提现手续费,9.82 万元未直接转给公司账户,系代公司清偿第三方及四位员工相关款项。以上款项,原告称尚余 248,939.45 元未归还。
上述 8 笔款项,原告称与公司长期协商、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归还原告本金 40 万元及其利息(以 4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按照年利率 20%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公告编号:2021-05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按照四倍 LPR 计算)
2、请求判令归还原告案情中第 2、3、4 笔借款剩余本金 2,572,750 元及逾期
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