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834714 证券简称:天余生态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美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巍、潘云清、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铮、余江县龙民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志高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涂建国、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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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 7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浮动利
率计息,按季结息,逾期罚息加收 50%,借款人应于 2019 年 5 月 5 日还款 100
万元,贷款到期日还款 600 万元;如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律师费等损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措施。2018 年 11 月3 日,原告分别与第二被告余志高、第四被告余铮、第五被告余江县龙民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保证合同》,三被告及均同意对第一被告的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余志高的妻子李国凤同意以夫妻共同财
产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2018 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第一被告放款
700 万元,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截止到 2019 年 7 月 7 日,第一被告
已偿还本金 1,272.74 元,利息 0 元,罚息 0 元,逾期一期,尚欠贷款本金
6,998,727.26,利息 107,909.36 元,罚息 3,301.05 元,逾期合计 7,109,937.68 元,
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宣布剩余贷款本息全部到期;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6,998,727.26 元、利
息 107,909.36 元、罚息 3,301.05 元,合计 7,109,937.68 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7 月 7 日,之后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3、判令
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8,000 元;4、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依据: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如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采取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律师费等损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措施。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第一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合同尚未到期;2、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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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决议:中行对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不予提起诉讼,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12 月 30 日之
前归还贷款本金 200 万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收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19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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