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西南证券
关于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西南证券作为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西南证券在对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余生态”或“公司”)的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以下风险事项:
1、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期主办券商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存在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根据(2019)赣 0622 民初 11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一、2018 年 11 月 3 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与
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 年鹰中银借字 ZXYT2018032 号)终止履行,该合同项下剩余贷款到期;
二、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贷款本金 6,998,727.26 元;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支付前期借款利息 111,210.41 元及后期借款利息(后期借款利息计算方
法:以 6,998,727.26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7 月 8 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7.755%
计算);三、被告余志高、余铮、余江县龙民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李国风以其与余志高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 61,570 元,由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铮、余江县龙民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上述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2、因资金不足,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经营风险
经主办券商与企业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到,公司因资金不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存在停产风险。同时,公司存在诉讼,存在未能及时偿付的重大债务,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公司股票存在被停牌以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与审计机构复工及工作安排较原计划延迟,因此公司无法按预期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同时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审计费用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尚未进场。
若公司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前仍无法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
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余生态尚未偿还银行贷款;
2、由于资金紧张,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仍受到严重影响;
3、经主办券商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了解到,公司正积极筹措资金,公司
经与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协商,会计师事务所暂定 2020 年 5 月 25 日进场审
计。
三、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如未能及时偿还诉讼涉及的相关债务,公司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2、公司如未能及时全面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3、公司如未能按期披露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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