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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21 15:34:58 股吧网页版
十川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2-21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834715 证券简称:十川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2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本制度适用于前述子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告编号:2020-015

第八条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额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并由财务负责人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对募集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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