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证券代码:834715 证券简称:十川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风险控制、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下列担保由董事会以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 财务负责人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拟提供的担保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财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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