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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25 18:35:33 股吧网页版
十川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25


公告编号:2020-032

证券代码:834715 证券简称:十川股份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山东十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不断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告编号:2020-032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分配政策

第七条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第八条 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外部监事(如有)的要求和意愿,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记录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告编号:2020-032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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