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北京绿创声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公司董事会
已作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15:00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北京绿创声学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增加了一项由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姜鹏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等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次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337,24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63,350,000 股的 76.30%。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人均已获得 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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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一致。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由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9、《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关于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补选田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大会未对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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