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16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16号
关于对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绿创声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声学),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28号。
北京绿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创集团),公司
控股股东。
李峰,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绿创声学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3月, 绿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339,106股被司法冻
结,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8.43%,冻结期限为2022年3月16
- 2 -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2022年7月,绿创集团持有公司
股份20,426,094股被司法冻结,占挂牌公司总股本的32.24%,
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包括
此次冻结在内,绿创集团累计司法冻结股份合计25,765,200股,
占挂牌公司总股本为40.67%。上述股份均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股份,如果全部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绿创声学未就有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绿创声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
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绿创集团未能及时将有关事项告知公
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
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李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对绿创声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 3 -对绿创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
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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