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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08 19:45:39 股吧网页版
中盈安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8


证券代码:834728 证券简称:中盈安信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08月0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或“本公司”均指北京中盈安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其他期间。董事会秘书应不晚于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前 3 天,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待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待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中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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