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4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闫洪师律师、
彭彦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召开
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不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法律意见书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3 年 4 月 12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的《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 2023 年 4 月 12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的《深圳市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
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4 日 9 点在深圳市南山区
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科学园区研发楼 D1 栋 8 层 A 单元 801-2
号房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国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
法律意见书
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授权代表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8,011,5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0462%,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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