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18
河南永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二年五月
河南永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永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的公告,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点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会议应到股东 9 名,实到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2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00%。
公司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2021 年度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10、《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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