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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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五月
致: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祁飞律师及胡佳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二)本所已经依法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所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指明的截止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境内颁布实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此基础上,本所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次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及《湖北嘉一三维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并说明了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室(地址: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338 号 7 幢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东臣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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