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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17:23:42 股吧网页版
美之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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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上发布了《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08号宝能中心E栋33层01-04号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7月30日15:00至2024年7月31日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3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1,408,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8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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