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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20 17:04:00 股吧网页版
中科润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20


证券代码:834773 证券简称:中科润金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中科润金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6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科润金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中科润金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科润金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
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八条 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他担保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执行。公司建立对外担保责任追究机制,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相关人员等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或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处分,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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