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3
证券代码:834782 证券简称:海伊教育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福州海伊教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福州海伊教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条 除公司本身外,以下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主要表现为: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披露的信息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九条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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