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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8 16:23:25 股吧网页版
金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834808 证券简称:金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简称为“重大信息”)
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四)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六)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公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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