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834808 证券简称:金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金昌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以
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凡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
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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