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20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4811 证券简称:维尔达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廊坊维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15 日
(三)诉讼立案日期:2022 年 9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
冀 10 民初 1687 号的传票。本案已于 1 月 12 日开庭审理,尚未宣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廊坊维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红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学文
公告编号:2023-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DX-DC-JJ-17-033-03-FYHY000003《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智慧城管、智慧园林、智慧环保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大厂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智慧城管、智慧园林、智慧环保分平台开发服务;合同协议款总价为 16,959,834.95 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后经双方共同协商合同总金额变更为 14,428,583.52 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
约定完成了全部项目的服务工作并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通过了被告的验收。被
告不仅迟延支付工程款,对剩余的 6,083,933.97 元项目款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项目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项目款 6,083,933.97 元;
2、判令被告以 2,681,334.9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 日违约金 980,027.94 元;以 2,691,966.99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违约金 1,634,023.96 元;以 1,695,983.4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计算支付 2018 年 12 月 2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违约金 719,097.00
元;以 1,695,983.4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 2019 年 12 月 3 日
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的违约金 408,732.02 元;
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按以上费用合计 9,825,814.8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件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3-001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项,加快公司的资金回收,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准备开庭所需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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