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824 证券简称:永盛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将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 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和工作性质,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以下
简称“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
第五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和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八条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否则,公司需向该监事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公司任命该监事之时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除非公司与监事自愿协商一致。
第九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条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十日提交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向股东公布监事候选人的简历。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改选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任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提请股东
大会或由监事会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除出现上述第七条或第十三条情形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监事的情形外,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