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824 证券简称:永盛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细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
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永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或独立董事;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如有)、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三)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四)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
(五)《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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