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30
证券代码:834827 证券简称:ST 飞翔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其股份的;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依照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公司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因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的,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的,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利润中支出;所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的情
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的股份应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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