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11
东莞证券
关于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无法或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公司治理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 否
联系
3 公司治理 其他(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新增被 否
列入限制消费人员)
4 信息披露 其他(公司存在未决诉讼)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飞翔”或“公司”)
未能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且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ST 飞翔仍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股
票终止挂牌的决定。按相关规定,ST 飞翔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应披露但未披露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2、近日,主办券商无法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靳卫东取得联系。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新增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主办券商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
《明光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2)皖 1182 执 941 号)了解到:ST 飞翔实
际控制人靳卫东新增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2022 年 7 月 22 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因靳卫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邯郸市
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卫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公告相关事项。
4、主办券商通过网络查询发现 ST 飞翔存在未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网络查询结果显示:原告为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环支行;被告为邯郸市新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靳卫东。审理法院为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其余信息未披露。
该案件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开庭。截至目前,公司并未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因主办券商无法与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靳卫东取得联系,公司董秘亦不清楚相关内容,企业无法提供相应资料。主办券商无法得知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进展。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ST 飞翔因未按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股票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被停牌。
目前公司风险事项仍未得到改善,ST 飞翔仍无法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
ST 飞翔未及时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 ST 飞翔及
相关责任主体分别出具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处罚决定。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之日,ST 飞翔未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未按期披
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ST 飞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且最近一次的公司股票被终
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未及时按期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ST 飞翔存在受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取得联系,可能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无法履职,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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