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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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 97 号
关于对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ST 飞翔), 住
所地: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工业园区廉颇大街飞翔科技园。
靳卫东, 时任董事长、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李修炼,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飞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3 月 14 日, 你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靳卫东质
押股份 3,5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2.5%。 若上述股份被行
权, 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
上述信息, 后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补充披露。 此外, 你公司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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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诉讼、 违规对外担保等未及时披露事项。
你公司未在章程中就终止挂牌设置投资者保护专门条款,
未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
明确安排。
上述事项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 第四十八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年 1月 3日发,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
六条、 第五十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则》) 第
九十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实施细则》(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构成
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公司董事长靳卫东、 董事会秘书
李修炼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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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ST 飞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靳卫东、 李修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公司治理规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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