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20
东莞证券
关于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 否
处分(除公开谴责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作出的《关于对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97号),并当日将上述违规处理文书发送至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飞翔”)以及有关责任主体。上述违规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如下:
“经查明,ST 飞翔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3 月 14 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靳卫东质押股份 3,50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2.5%。若上述股份被行权,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后于 2019 年 4 月 1 日补充披露。此外,你
公司还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诉讼、违规对外担保等未及时披露事项。
你公司未在章程中就终止挂牌设置投资者保护专门条款,未对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上述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 12 月 22 日发)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
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二条,《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靳卫东、董事会秘书李修炼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飞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靳卫东、李修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对 ST 飞翔、时任董事长靳卫东、董事会秘书李修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将惩戒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就前述风险事项进行风险提示,后续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邯郸市飞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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