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公告编号:2022-003
证券代码:834840 证券简称:中顺农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饶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铁军
诉讼代理人:姜永军、乔元东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忠菊
诉讼代理人:林洪飞、王连煜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中顺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2015 年 2 月 11 日向兴饶公司借款
300 万元、670 万元用于购粮。2015 年 7 月 15 日,中顺公司向兴饶公司借款
公告编号:2022-003
1134 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上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
2015 年 12 月 8 日,中顺公司向兴饶公司归还借款 1134 万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兴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970 万元, 从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还清时:2 诉讼费用由 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 年被告饶河中顺公司因收购水稻资金不足,在我
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借款 300 万元,2015 年 2 月 11 日借款 670 万
元,合计 970 万元。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饶河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黑 0524 民初 1466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
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970 万元、并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起,以未偿
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当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398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所欠款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所欠款项,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 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2-003
根据本次诉讼判决,公司需偿还饶河兴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欠款项,预计短 期将对公司流动资金方面带来一定压力。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黑 0524 民初 1466 号
饶河县中顺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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