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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9 15:44:24 股吧网页版
明昊科技: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9


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常熟市开元大道 2 号中江商务中心 5 楼 502 電話: (+86)(521) 51591093 郵編/P.C:215500

502,5/F,Zhongjiang Business Center,No. 2,Kaiyuan Avenue,Changshu City,Jiangsu Province

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明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仕良、杨双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公司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述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12:00 召开,会议召开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晓岚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非股东参会人员登记册》等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并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身份证明。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525,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
2.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公司 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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