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5
证券代码:834845 证券简称:华腾教育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每年度公司预计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和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但提供担保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八条 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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