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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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腾教育”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转系统”)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华腾教育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
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华腾教育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华腾教育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腾教育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腾教育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股转系统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华腾教育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决定召集。2023 年 4 月 26 日,华腾教育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上刊登发布了《广州华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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