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4846 证券简称:众协港服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珠海众协港口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众协港口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珠海众协港口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递送、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为维护股东大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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