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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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 3 号
关于对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航工泰丰制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威能电源”、 公司) 原控股股东,
注册地址: 寿光市东城工业园。
青岛国华环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威能电源收购人, 注册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266 号 11 号楼 2 层。
北京北科环能技术有限公司, 威能电源收购人,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32 号 5 层 A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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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威能电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股份冻结未及时披露
威能电源的原控股股东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已更名为山东航工泰丰制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
丰制动”) 所持公司 7013.9 万股股份被冻结, 冻结期限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占公司总股本 50.03%。
前述股份冻结若被行权, 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 威能电源未及时披露该股份冻结事项, 迟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
二、 收购违规
威能电源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进入重整程序, 届时实际控制
人为张风太。 2021 年 3 月 29 日, 青岛国华环能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青岛国华”) 和北京北科环能技术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北科环能”) 联合受让体通过司法拍卖竞得威能电源
100%股权, 青岛国华成为威能电源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1 年 3
月 29 日, 北科环能控股青岛国华, 赵晓冬持有北科环能的控股
股东青岛航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青岛航科”)65.79%
的份额且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故拍卖导致威能电源的实际控制
人由张风太变更为赵晓冬。 青岛航科于 2022 年 5 月完成了合伙
人变更, 变更后张安东持有青岛航科 65.79%的份额且为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 故青岛国华、 北科环能的实际控制人由赵晓冬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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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张安东, 张安东亦由此成为威能电源实际控制人。 上述收购事
项发生时, 青岛国华和北科环能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
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迟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2022 年
11 月 25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威能电源亦未及时披露收购相关的
法律意见书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 迟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2022 年 9 月 15 日进行补充披露。
原控股股东泰丰制动未能及时告知威能电源其持有公司股
份被冻结的事项, 未能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 ( 2020年 1月 3日发布,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第五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 2021 年 11 月 15 日施行,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第五十条的规定。
收购人青岛国华和北科环能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
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 2020 年修正) 第十六条、 《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
第三条、 《 信息披露规则( 2021) 》 第三条、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七
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七十五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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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5 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 构成收购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对收购人青岛国华、 北科环能, 原控股股东泰丰制动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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