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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6:01:34 股吧网页版
清水爱派: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363-01号
致: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爱派”或“公司”)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北京清水爱派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了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 8 层 802-A01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谢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343,3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3.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发出的《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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