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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15:31:26 股吧网页版
佳顺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834863 证券简称:佳顺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李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李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
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4-024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特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公告编号:2024-024

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2 号。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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