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1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834863 证券简称:佳顺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李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31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2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李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
露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4-024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李特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李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公告编号:2024-024
中提出的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2 号。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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