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0
证券代码:834866 证券简称:利欣制药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利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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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利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利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利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
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等有关事项来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如下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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