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9
国融证券
关于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被宁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 否
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姜东方、苏琪、
李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的决定
(二)风险事项情况
2023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
“宁夏证监局”)出具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刘国辰、姜东方、苏琪、李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 号),该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已通过宁夏证监局官网进行了公示。
宁夏证监局已将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了宁夏智诚安环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智诚”、“公司”)联系人并提示公司及 时披露,主办券商已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联系了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
秘书刘国辰及时披露前述处罚决定,但未能联系到。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主办券商特以风险提示公告的形式披露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情况,以下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 内容: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姜东方、苏琪、李雯:
你公司未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2022 年年度
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总经理姜东方、时任财务负责人苏琪、时任董事会秘书李雯未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刘国辰未组织审议定期报告,违反了《管 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国辰、 姜东方、苏琪、李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处罚决定后,未及时披露,主办券商与公 司未能取得联系。风险事项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编制、未组织审议
2022 年年度报告事项,目前仍无进展,公司将可能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 挂牌。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本次风险提示中,公司未及时披露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以及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编制、未组织审议 2022 年年度报告 事项,不直接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但该事项反映了公司治理机制和信 息披露机制的失效,因公司不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主办券商 无法核实该风险事项的根本原因是否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关。
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未及时编制 2022 年年度报告,也未组织审议 2022
年年度报告,导致公司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未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司股票可能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
四、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了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刘国 辰,但未能联系到。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勤勉尽责的履行主办券商 的对内督导和对外风险提示的职责。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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