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全体董事不需要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总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候选人存在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组织实施;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研发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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