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公告编号:2021-036
证券代码:834902 证券简称:网映文化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遵守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
相关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保证提交的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涉及到的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虚假陈述指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有效司法裁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 在相关司法裁决文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 回购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
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此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公告编号:2021-036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将持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公司未能履行该承诺,则:
1.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 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赔偿相关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上海网映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