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18 17:40:03 股吧网页版
ST三好: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8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21st Floor,Hongtai Building,No.1 HappyAvenue,Hongshan District,Wuhan City,China,430077
电话/Tel: (+86)(027)87301319 传真/Fax: (+86)(027)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83 号
致: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向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备案。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披露了《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会议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园横路 6 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二期 5 栋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师明义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以上,提案的主体资格、提案时间以及通知的发出时间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7%。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