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华字法【2022】0526 号
致: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华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金盈律师、魏银霞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悦游网络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骞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6,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72%,均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2021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六)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七)审议《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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