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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6:45:33 股吧网页版
盈放科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 0900 传真/Fax:(+86)(25)8966 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 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南
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3.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南
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及《南京盈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25),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由 2024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3 时 00 分-16 时 00 分更正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 时 00 分-16
时 00 分。更正公告内容不构成对通知所列明提案内容的修改,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更,更正后的会议召开时间与股权登记日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交易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3:00-16:00 在南京市鼓楼区
中山北路 28 号江苏商厦 23 层 2306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义保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份 857.6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765%。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相关的授权委托书。

2.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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