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2
证券代码:834952 证券简称:中化大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
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 0891 民初 179 号,对原告(反诉被告) 山东鲁抗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 江苏中化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化大气)、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大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化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挂牌公司子公司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跃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9 月 9 日,鲁抗公司与江苏中化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书》,合同约
定原告以 1300 万元价款向被告定制一套处理能力为 50000 立方米/小时的 RT0
废气治理设备设施(以下简称“RTO 项目”),上述合同价款包含设备费用及安装、调试、运输、培训等全部费用。2021 年 5 月份该设备安装完毕,并进行多次调
试。2023 年 12 月 2 日,鲁抗公司以江苏中化大气未能按照《采购合同书》《技
术协议》约定,交付的 RTO 设备始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未能通过验收为由,向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化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9 日签订的
《采购合同书》及《技术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合同价款 780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 1300 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价款 520 万元及相应逾
期付款损失(其中,合同价款中 390 万元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 5.775%/年的利率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价款中 130 万元的逾期付款损
失按照 5.175%/年的利率自 2023 年 11 月 22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
款损失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共计 539402.05 元);以上金额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11 日合计 5739402.05 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2021 年 5 月 22 日,案涉设备交付原告投产使用至今已近三年时间,在环保
部门的连续监控下,均符合排放要求,能够达成合同目的。原告迟延付款、未提供合格场地、环保部门管控、新冠疫情等原因,导致案涉设备完成时间顺延至2021 年 5 月,江苏中化不存在迟延完工的情况。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定作人不组织验收即使用的,不得再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案涉设备交付原告后已经长期投入使用并给原告带来收益,原告依托案涉设备作了生产线的改扩建,且改扩建后的气体处理仍然依托案涉设备,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表彰报道、邹城市政府环评信息及原告在 2022 年度被评为省级标杆企业的事实可见原告是长期使用案涉设备并且从中受益,案涉设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告对案涉设备使用不当,特别是把高浓度气体排进低浓度管道,所以即使存在相关问题也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化大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化公司”)、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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