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9
证券代码:834963 证券简称:森虎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其所获悉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需要继续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要求、或者《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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